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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工程串标案成功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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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赵某浪串通投标案,结合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推动法院采纳从轻意见,最终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成功争取非监禁刑。

案件详情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浙 **** 刑初 ** 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66 年 8 月 29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 D 市。因犯行贿罪于 1998 年 7 月 28 日被 D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9 日被逮捕,同年 11 月 17 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汪X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戎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诉〔2026〕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汪XX、戎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7 月期间,被告人赵XX与吴XX(已判决)为提高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中标概率,借用浙江XX公司、丽水XX公司、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丽水XX公司、龙泉XX公司等公司资质,通过确定各公司报价下浮率,控制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项目中标后,实际施工人与中标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给付吴XX、赵XX好处费共计 190 万元,其中赵XX自述分得 14.8 万元。

2022 年 4 月 18 日,松阳县某馆改扩建项目由借资的浙江XX公司以 XXX 元中标,后项目实际施工人周X给付吴XX好处费至少现金 49 万元。被告人赵XX自述从中获利 5 万元。

2022 年 4 月 19 日,松阳某传承中心(老剧院)改造提升工程由借资的浙江XX公司以 XXX 元中标,后项目承包给蔡XX施工。

2022 年 7 月 8 日,松阳县国家某传统村落公园游客接待中心项目由借资的丽水XX公司以 105XXXX7168 元中标,后项目实际施工人刘XX给付吴XX好处费现金 50 万元。被告人赵XX自述从中获利 4.8 万元。

2023 年 5 月 18 日,松阳县某产业区块凤山路邻里中心由借资的丽水XX公司以 201XXXX3376 元中标,项目实际施工人孟XX支付吴XX好处费现金 91 万元。被告人赵XX自述从中获利 5 万元。

2023 年 7 月 7 日,松阳县某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项目(一期)由借资的丽水XX公司以 303XXXX4601 元中标,后项目由被告人赵XX施工。

2025 年 8 月 13 日,被告人赵XX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吴XX退出违法所得 175.2 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赵XX退出违法所得 14.8 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招标公告、评标方法、详细评分汇总表、投标函、中标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建设工程合作协议、承揽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证人吴XX、周X、王X、李XX、蔡XX、陈XX、陈XX、兰XX、季XX、朱XX、吴X涛、邹XX、李XX、范XX、方XX、孟XX、方XX、金XX、叶XX、陈XX、刘XX、邱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XX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汪XX、戎X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赵XX坦白、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上述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赵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4.8 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YXQ

法官助理 YDQ

书记员 WYQ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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