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赣****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W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某招标代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丰城市,身份证号XX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后经检察院、法院先后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X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戎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T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涉案企业法人,户籍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丰城市,身份证号XX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后经检察院、法院先后取保候审。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刑诉〔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WX、TX犯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TL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WX及其辩护人汪XX、戎X,被告人T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丰城市某村小组拟公开招标出租门面物业,村干部与被告人WX商议,确定由其经营的代理公司负责招标事宜,约定招标底价、服务年限、代理费用等核心事项,WX承诺事后返还部分代理费作为村干部酬劳。
2019年11月,涉案租赁项目挂网公开招标。被告人TX为顺利中标,找到WX寻求帮助串通投标。WX协助联系多家企业作为陪标单位,由TX支付资质借用费用及投标保证金,WX一方统一指导、制作三家投标企业标书,完成围标操作。
2019年12月,项目开标后由TX关联企业中标,双方后续签订租赁合同,项目总金额达1973万余元。WX收取15万元招标代理费后,按约定向村干部分配酬劳,后续相关村干部已主动退回全部款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WX、TX相互串通投标,涉案合同金额超1900万元,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二人依法从轻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WX、T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WX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WX系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其属于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恳请法院对其酌情降低罚金刑,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WX、TX违反市场公平交易规则,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报价、围标操控中标结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偶犯、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
为维护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招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开展,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W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T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CL
人民陪审员 PMZ
人民陪审员 BY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ZY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