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晋****刑初**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出生日期、身份信息、户籍及住址详细信息脱敏。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多地司法机关先后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X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戎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WX,出生日期、身份信息、户籍及住址详细信息脱敏。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多地司法机关先后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ZSM,本地律所律师。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刑诉〔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WX犯串通投标罪,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中依法调取证据并再次开庭审理。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ZCY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汪XX、戎X,被告人WX及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某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某煤矿土石方剥离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并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XX为承揽该工程,借用外地建筑企业资质参与投标。为确保顺利中标,XX通过他人对接本案被告人WX(招标代理相关负责人),商议围标串标操作事宜。
WX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公司员工对接全程操作,联系多家企业参与陪标,统筹解决报名费用、平台费用、大额投标保证金等围标所需资金及手续。同时安排工作人员统一制作多家投标企业工程预算及投标报价,刻意压低XX关联投标企业报价,人为操控中标结果。期间XX一方承担全部围标费用,最终其关联企业成功中标,涉案项目中标金额高达509XXXX9753.69元。
案发后,被告人XX、W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WX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串通投标、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二人均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XX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汪XX、戎X辩护意见:对本案罪名定性无异议。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社会危害性可控,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W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指定辩护人提出:WX系自首、初犯偶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恳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XX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588573.48元,被告人W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二人均彻底消除犯罪获利,悔罪态度诚恳。
本案全部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会议纪要、项目批复、招投标文件、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审计及涉案金额核查材料、退赃凭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完整证据链佐证,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XX、WX相互配合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涉案中标金额超5亿元,损害招标人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认定为主犯。
二被告人均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真诚悔罪,具备多项从轻处罚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对各方合法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招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W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XX退出的违法所得588573.4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被告人WX退出的违法所得6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LRX
人民陪审员 FRH
人民陪审员 ZJF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