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委托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作为居间人,帮助原告购买回迁房屋
并办理更名手续。原告依约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肖X个人账户支付了意向金共计二十万元。
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被告公司未能完成受托事项,也未按约退还意向金及支付违约金。经原告催要,
被告仅退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意向金十四万余元及违约金二万元未予退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返还意向金、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并主张被告肖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因使用个人账户收付款
项导致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肖X未作答辩。
审批结果
法院确认两份《委托合同》于某日解除;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原告意向金十四万余元、支付违约金二万元及
相应利息损失;判令被告肖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