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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周XX、湘潭市XX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雨法执字第1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文永康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XX,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XX。


负责人周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文永康,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周XX,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湘潭市人,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湘潭市XX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XX。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XX与被执行人周XX、湘潭市XX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14094.68元。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周XX、湘潭市XX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申请执行人早已另行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2014)湘潭湖证执字第005号公证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海洋


审判员  苏XX


审判员  廖XX



书记员  李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2014-09-17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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