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上诉)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往来。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及
利息,上诉人则主张借款利息约定不实、已超额还款,并质疑被上诉人出借资金可能来源于套取银行贷款。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需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约定利率始终为月
利率百分之一,其每月支付的规律性小额款项系还本付息,而非仅支付利息;同时认为被上诉人可能
为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
审批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每月规律性支付的小额款项符合月付利息的常规特点,且其未就已还款项与对方
进行核算,与民间借贷通常做法不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被上诉人为职业放贷人。
综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