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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全责致十级伤残 获赔 20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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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被告及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024 年 5 月,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与被告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14 天,诊断为左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颞顶急性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等伤情。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被告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214037.96 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针对本案中误工费、护理期限等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系统的代理方案。
律师协助原告收集整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资银行流水及工资条等全部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了事故责任划分、原告伤情程度、伤残等级以及实际收入状况。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的抗辩意见,律师向法庭明确指出,原告误工期间获得的收入系用人单位发放的病假工资,并非正常工作收入,误工费应当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全额计算。同时,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的护理期限,主张原告出院后仍需 36 天护理,该主张既符合司法鉴定意见,也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实际康复需求。
庭审中,律师对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依据进行了详细阐述,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全面的代理意见,有力反驳了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抗辩。

案件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误工费,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按照原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及误工时间全额计算误工费 56328.5 元;关于护理费,法院结合原告伤情、出院医嘱及司法鉴定意见,酌定出院后护理期限为 36 天,判决护理费共计 6420 元。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赔偿项目,法院亦予以合理认定。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201157.96 元;案件受理费 4511 元,由原告负担 194 元,某财产保险公司负担 4317 元。该判决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获得了足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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