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9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购有深圳市龙岗区某房产一套及汽车一辆。原告称因性格不合、被告近三年对其不闻不问导致感情破裂,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要求房产及汽车归其所有,其向被告补偿20万元;3.确认购房购车形成的20万元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4.女儿大学期间费用由双方共担。
被告同意离婚,但辩称: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与女儿一直居住,且其收入较低、生活困难,请求法院判归其使用,并愿意按价值一半支付对价;车辆同意归原告,但原告应支付其一半价值;原告主张的20万元债务不成立——其中10万元购房款系原告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非借款;购车并无借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对房产价值70万元、车辆价值5万元无异议;女儿当时19周岁,就读大学,尚需两年毕业,每年学费8000元、每月生活费1500元;原告自2018年4月起未再支付女儿生活费。关于购房10万元出资,原告主张系借款需返还,但未能证明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原告一方。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被告代理律师成功援引该规定,避免了10万元债务的返还责任。
虚假购车债务被驳回:原告主张10万元购车借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房产使用权争取:被告以“长期居住+收入较低+抚养女儿”为由,成功争取到房产使用权,仅需支付原告35万元折价款,而非被要求补偿20万元后失去房产。
费用互相抵扣简化执行:法院将原告应付女儿教育生活费(26000元)与房产、车辆分割款相互抵扣,最终被告仅需支付原告29.9万元,减轻了被告即时付款压力。
三、唐云虹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唐云虹律师代理被告(女方),精准运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成功将原告父母出资的10万元购房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免除被告返还义务;同时击破原告虚构的10万元购车债务。在财产分割上,她以“被告长期居住、收入较低、需抚养女儿”为由,争取到房产使用权归被告,并迫使原告支付车辆折价款,最大限度维护了女方及女儿的居住权益与财产利益。
四、判决结果
判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准予离婚;
原告支付被告女儿教育费、生活费26000元;
房产使用权归被告,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35万元;
车辆归原告,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25000元;
上述款项互相抵扣后,被告实际支付原告29.9万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20万元共同债务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