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诉田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改判案
审理法院信息:内蒙古自治区某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龙律师、赵*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X,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律师、盛*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X,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律师、盛*律师。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王XX的主要诉求是要求田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一审判决后,王XX认为判决金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故提起上诉;田XX则对借款金额及利息承担提出异议,亦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戴晓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针对一审判决未支持逾期利息的情况,戴律师在二审中重点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展开论述。该条款明确指出,在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出借人有权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戴律师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证据展示,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其观点,认为王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田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最终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田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XX借款144,9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144,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从202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田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XX借款144,9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144,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从202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