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诉被告冯XX、吴XX追偿权纠纷一案。2011年,冯XX经张XX介绍并担保,向王XX借款5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2017年双方结算,冯XX重新出具借条确认欠款本息共计80万元,张XX作为担保人签字。2018年冯XX与吴XX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吴XX,债务由冯XX承担。2024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冯XX偿还王XX80万元及利息,张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冯XX追偿,同时以证据不足驳回王XX要求吴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判决生效后,张XX与王XX达成执行和解,确认债务总额为80万元,张XX已代为清偿完毕全部款项及执行费1万余元。张XX遂诉至法院,要求冯XX返还代偿款8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并要求吴XX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1. 冯XX是否应返还张XX代偿款及利息、执行费;2. 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冯XX与吴XX的夫妻共同债务,吴XX是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冯XX辩称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两套房产取得时间早于借款或与借款无关,且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系因其存在过错,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吴XX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前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冯XX离婚后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其无约束力,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XX作为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冯XX追偿80万元代偿款。因双方未约定偿还利息,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执行费系怠于履行产生且无约定,不予支持。关于吴XX的责任,前案生效判决已认定案涉借款不足以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冯XX离婚后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其个人陈述,吴XX未认可,不能证明其有追认意思表示,故对张XX要求吴XX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冯XX返还张XX80万元代偿款及相应利息;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