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陈XX系高中同学。原告主张被告陈XX自2016年起多次向其借款,累计本金合计九十万余元,
并约定了利息。后被告陈XX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双方经结算,被告陈XX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尚欠
原告二十万元,约定月利率百分之一。原告称此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自某日起未再付息还本,遂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主张被告吴X(被告陈XX之妻)因出借银行账户收取部分借款,
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XX辩称双方实际借款本金为八十九万元,约定月利率始终为百分之一,
其通过本人及父母账户的多笔规律性转款已全部还清本息,甚至超额还款。被告吴X辩称其未出借账户,
系被告陈XX私下使用其银行卡。
审批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实际借款本金合计八十九万元。被告陈XX在数年间多次于相对固定时间段内
向原告规律性支付特定小额款项,符合月付利息的常规特点,结合原告仍持有被告出具的二十万元《借条》
且此前借条已收回的事实,采信原告关于规律性小额款项系支付利息、被告已偿还本金七十万元的主张。
经逐笔核算,判决被告陈XX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计算),
驳回对被告吴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