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包某工程项目。被上诉人依约完成施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确认工程造价及上诉人应付款项。上诉人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先行开具发票,其未开具审计咨询服务费对应部分的发票,上诉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该部分工程款及利息。
审批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开具足额发票,且审计咨询服务费系依据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代扣,未计入未付工程款数额;发票及税务问题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能作为对抗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