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在为案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架设光纤电线时网络铁线断裂,从梯子上摔落受伤,导致多根肋骨骨折。
案外人作为投保人为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员工向上诉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上诉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鉴定意见认定其构成九级伤残。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索赔医疗费及伤残
保险金未果,遂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的主要诉请。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被上诉人
实际仅五根肋骨骨折,不构成九级伤残,申请重新鉴定;同时主张被上诉人未取得高空作业证且违规作业,
依据保单特别约定应拒赔或加计免赔额,并主张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审批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意见结合病历及影像资料对肋骨骨折数量已作专业分析,
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重新鉴定情形;保单特别约定条款未以特殊标识引起注意,
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已尽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具体违规行为,
且事故原因与是否持有高空作业证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