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龙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部货款及配件费用
审理法院信息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机电经销部(经营者化名许XX)因与被告某牧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戴晓龙律师、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购车款、相应利息及配件费。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营者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中,戴晓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买卖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围绕合同效力、被告违约事实及原告损失进行了充分论证。律师重点指出,双方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在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故原告无保修义务,其主张的配件费应予支持。同时,律师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详细阐述了利息(实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及合理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