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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与抚养权双重胜利:唐云虹律师为女方保住深圳房产及车辆,同时获得两名子女抚养权及每月50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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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云虹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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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唐云虹律师代理女方在离婚诉讼中取得全面优势:成功争取两名女儿全部抚养权及每月5000元抚养费,避免“各养一个”;房产、车辆判归女方,折价款仅84.18万元(远低于被告主张的121万元);同时驳回被告要求补付分居期间高额抚养费的诉求,最大限度保障了女方及两个女儿的居住稳定与经济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30日生育长女,于2017年3月5日生育次女。婚后原告除工作外,全心照顾女儿并打理家务,但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多次沟通无果,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1.离婚;2.两名婚生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每名5000元),并补付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扣除已付后的抚养费64000元;3.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4.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出异议:1.要求长女归被告抚养、次女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2.主张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一套房产(2012年购买,婚后还贷)及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原告按市场价值50%补偿被告115万元及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产购买于婚前,但被告支付首付款138050元,原告主张该款为借款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确认房产现价值195万元,剩余贷款296462元;车辆现价值3万元。长女(已满8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两名女儿抚养权均归原告:长女已满8周岁,法院尊重其愿意随母生活的真实意愿;次女年幼,双方均认可由原告抚养更适宜。法院最终判决两名女儿均由原告抚养,打破了被告“各养一个”的主张。

抚养费标准获得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各2500元,合计5000元,直至各满18周岁。虽未达到原告请求的10000元,但相比被告主张“各自负担抚养费”零支付,已为原告争取到稳定经济来源。

房产及车辆归原告所有:房产及车辆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判决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仅需向被告支付折价款。房产折价款按(195万-剩余贷款29.65万)×50%计算为826769元,车辆折价款15000元,避免了房产被拍卖或判归被告的风险。

成功驳回了被告的过高补偿诉求:被告要求115万元房产补偿及6万元车辆补偿,法院实际仅支持82.68万元及1.5万元,大幅降低了原告的支付压力。

原告婚前出资部分虽未被认定为借款,但整体分割方案仍有利: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首付款13.8万元为借款,虽因证据不足未被采信,但在整体财产分割中,原告仍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及子女抚养权的核心利益。

三、唐云虹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唐云虹律师代理原告(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成功争取到两名女儿的全部抚养权,并迫使被告承担每月5000元抚养费,避免了“各养一个”的不利局面。在财产分割上,唐律师推动法院将房产及车辆均判归女方所有,女方仅需支付折价款合计84.18万元,远低于被告主张的121万元。同时,她成功说服法院驳回被告要求原告补付分居期间高额抚养费的诉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女方及两个女儿的居住稳定性和经济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

判决结果:

准予离婚;

两名婚生女均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各2500元(合计5000元),自2021年11月起支付至各满18周岁;

位于深圳市的某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偿被告826769元;

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偿被告15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00元,原被告各负担4700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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