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30日生育长女,于2017年3月5日生育次女。婚后原告除工作外,全心照顾女儿并打理家务,但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多次沟通无果,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1.离婚;2.两名婚生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每名5000元),并补付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扣除已付后的抚养费64000元;3.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4.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出异议:1.要求长女归被告抚养、次女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2.主张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一套房产(2012年购买,婚后还贷)及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原告按市场价值50%补偿被告115万元及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产购买于婚前,但被告支付首付款138050元,原告主张该款为借款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确认房产现价值195万元,剩余贷款296462元;车辆现价值3万元。长女(已满8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两名女儿抚养权均归原告:长女已满8周岁,法院尊重其愿意随母生活的真实意愿;次女年幼,双方均认可由原告抚养更适宜。法院最终判决两名女儿均由原告抚养,打破了被告“各养一个”的主张。
抚养费标准获得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各2500元,合计5000元,直至各满18周岁。虽未达到原告请求的10000元,但相比被告主张“各自负担抚养费”零支付,已为原告争取到稳定经济来源。
房产及车辆归原告所有:房产及车辆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判决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仅需向被告支付折价款。房产折价款按(195万-剩余贷款29.65万)×50%计算为826769元,车辆折价款15000元,避免了房产被拍卖或判归被告的风险。
成功驳回了被告的过高补偿诉求:被告要求115万元房产补偿及6万元车辆补偿,法院实际仅支持82.68万元及1.5万元,大幅降低了原告的支付压力。
原告婚前出资部分虽未被认定为借款,但整体分割方案仍有利: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首付款13.8万元为借款,虽因证据不足未被采信,但在整体财产分割中,原告仍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及子女抚养权的核心利益。
三、唐云虹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唐云虹律师代理原告(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成功争取到两名女儿的全部抚养权,并迫使被告承担每月5000元抚养费,避免了“各养一个”的不利局面。在财产分割上,唐律师推动法院将房产及车辆均判归女方所有,女方仅需支付折价款合计84.18万元,远低于被告主张的121万元。同时,她成功说服法院驳回被告要求原告补付分居期间高额抚养费的诉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女方及两个女儿的居住稳定性和经济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
判决结果:
准予离婚;
两名婚生女均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各2500元(合计5000元),自2021年11月起支付至各满18周岁;
位于深圳市的某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偿被告826769元;
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偿被告15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00元,原被告各负担4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