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仲裁)
案情简介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祖母。被申请人及其父亲以让子女就读小学及中学为由,请求申请人将名下唯一住房过户
至被申请人名下,并承诺待子女升入中学后再将房屋过户回申请人名下。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约定极低的转让价款,被申请人未实际支付任何款项,房屋过户至被申请人名下。后申请人身体状况欠佳,
需要房屋居住并随时处置以保证生活医疗费用,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
申请人协助将房屋过户回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仲裁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已丧失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案涉房屋买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审批结果
仲裁庭认定,认定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须经法定特别程序,被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不能认定申请仲裁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较低且被申请人未支付价款,
结合被申请人书写的《承诺书》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
的是为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并非出于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愿。据此裁决《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被申请人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回申请人名下,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