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 戴晓龙律师代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成功追回工程款,全额驳回对方反诉
【案件导读】
在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施XX中途停工且工程质量存疑,发包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回款项?施XX提出的“增项费用”在证据不足时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由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戴晓龙律师代理的原告(发包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获得呼和XX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戴律师不仅成功帮助当事人解除了合同,追回了10.4万余元的工程款,更全额驳回了施XX要求支付2.4万余元增项费的反诉请求,实现了“追回款项”与“拦截索赔”的双重胜利。【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原告决定解除合同,并委托戴晓龙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本案原告(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原告决定解除合同,并委托戴晓龙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案件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辩称工程存在变更增加项目,要求原告支付24,327元的增项工程款。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1. 合同是否应解除及工程款如何返还;2. 被告主张的增项费用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办案过程与辩护策略】
接受原告委托后,戴晓龙律师迅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判。针对被告的反诉及本诉主张,戴律师制定了“以证据定乾坤”的核心辩护策略:
接受原告委托后,戴晓龙律师迅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判。针对被告的反诉及本诉主张,戴律师制定了“以证据定乾坤”的核心辩护策略:
【法院判决】
呼和XX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呼和XX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反诉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曾与被告存在雇主雇员关系,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故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进行了变更增加,故对其要求原告支付24,327元工程款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主办律师戴晓龙表示:“在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施XX往往习惯于口头承诺增项,缺乏书面签证。本案中,我们正是抓住了对方证据链的致命弱点——关键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且无旁证,成功让法院认定其举证不能。这不仅为客户直接避免了2.4万元的损失,还追回了10万余元的预付款,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本案主办律师戴晓龙表示:“在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施XX往往习惯于口头承诺增项,缺乏书面签证。本案中,我们正是抓住了对方证据链的致命弱点——关键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且无旁证,成功让法院认定其举证不能。这不仅为客户直接避免了2.4万元的损失,还追回了10万余元的预付款,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