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已脱敏,约460字)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2021年6月生育一女。原告主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因各种矛盾争吵,双方自2022年3月开始分居,感情破裂,遂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1.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成年;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房产一套,尚有银行按揭);4.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购房时向其父母及哥哥借款23万元,以及彩礼、改口费17万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女方)由唐云虹律师代理,辩称:双方恋爱两年后结婚,婚后朝夕相处,争吵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母亲过度干涉家庭生活,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愿意改变脾气,与原告共同维系家庭稳定。另,被告曾在2022年起诉离婚,但后主动撤诉并请求和好。本案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法定事由,且系第一次起诉离婚。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子女情况、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阻击第一次起诉离婚: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且无《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法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如重婚、家暴、恶习、分居满两年等)时,法院一般倾向于维护婚姻稳定。唐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感情尚未破裂。
被告曾起诉又撤诉的事实被转化为有利证据:被告曾起诉离婚但主动撤诉并请求和好,证明被告愿意维系婚姻,而非感情破裂。
原告主张的财产及债务问题无需处理:因判决不准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请求被一并驳回,避免了被告在财产分割中可能面临的不利局面。
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无任何费用支出。
三、唐云虹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约148字)
唐云虹律师代理被告(女方),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且无法定过错情形下,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她向法庭强调双方恋爱两年后结婚、被告曾起诉又主动撤诉以示和好意愿、矛盾主要源于家庭琐事及长辈干涉而非根本性冲突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采纳其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唐律师不仅为被告保住了婚姻关系,更避免了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等一系列不利后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修复家庭关系的机会。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