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在为案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架设光纤电线时网络铁线断裂,从梯子上摔落受伤,导致多根肋骨骨折。
案外人作为投保人为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员工向保险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鉴定意见认定其构成九级伤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医疗费及伤残
保险金未果,遂提起诉讼。保险人辩称被保险人实际仅五根肋骨骨折,不构成九级伤残,申请重新鉴定;
同时主张依据保单特别约定(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设施可拒赔或加计免赔率)应扣减赔付,并认为其已就
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审批结果
法院认定,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意见已对肋骨骨折数量作出专业分析,保险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
重新鉴定情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保单特别约定条款未以特殊标识引起注意,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已尽
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判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医疗费及伤残保险金合计二十万余元,
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保险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