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企业成功驳回员工8万余元索赔诉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戴晓龙律师代理呼和浩特劳动争议案,为企业全额止损
【案件概览】
近日,由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戴晓龙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5)内0105民初XXXX号判决,取得胜诉结果。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企业无需支付原告主张的工资及报销款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2023年3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工资及报销款。戴晓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情,精准把握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构成的法律要件,通过严谨的证据组织与质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企业客户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原告王XX于202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于2023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相关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80,000元及报销款22,528.7元。
原告王XX于202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于2023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相关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80,000元及报销款22,528.7元。
此前,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于2025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思路与核心观点】
戴晓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确立了以“缺乏劳动关系从属性”为核心的抗辩策略。
戴晓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确立了以“缺乏劳动关系从属性”为核心的抗辩策略。
戴律师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本案中,原告的证据显然无法达到这一证明标准。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接受被告公司的监督与管理,亦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人格、组织、经济上的从属性。此外,报销票据显示的主体与被告不符,进一步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接受被告公司的监督与管理,亦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人格、组织、经济上的从属性。此外,报销票据显示的主体与被告不符,进一步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
最终,法院采纳了戴晓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驳回原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律师说法】
戴晓龙律师表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劳动关系,而非基于模糊事实的索赔。本案的胜诉提醒广大企业主,面对不合理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应当积极应诉,善于利用证据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应规范用工管理,完善考勤、薪酬及报销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戴晓龙律师表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劳动关系,而非基于模糊事实的索赔。本案的胜诉提醒广大企业主,面对不合理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应当积极应诉,善于利用证据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应规范用工管理,完善考勤、薪酬及报销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