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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龙律师代理侵权案胜诉——雇佣关系司机操作致损,成功驳回收割机主全部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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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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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界定了“雇佣”与“承揽”的法律关系,直击案件核心,通过严密的逻辑抗辩,成功证明司机无重大过失且工程公司无实际控制权。最终,他助当事人彻底免除了逾14万元的巨额索赔,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工程机械行业厘清了作业风险的责任边界。

案件详情

挖掘机作业受损,雇主索赔逾14万被驳回——戴晓龙律师助司机厘清责任边界,喜获全胜


【案件概览】

  • 代理律师:戴晓龙律师(被告/被上诉人)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涉案金额: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5,880元
【案情回放:百万索赔从何而来?]
本案源于一起工程机械作业事故。原告(挖掘机车主)雇佣被告李(司机)进行风机基坑破碎作业。作业过程中,挖掘机发生损害,原告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李及涉案工程公司承担巨额赔偿。
原告主张,因被告李**在驾驶挖掘机作业时的操作行为,导致了车辆损失、停运损失及施救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 司机李赔偿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施救费等共计83,675元
  2. 工程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停运损失、租金、加油费等共计62,205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巨额索赔,被告李**委托戴晓龙律师代理应诉。原告试图通过“谁干活谁赔偿”的朴素观念,将设备风险转嫁给操作者。
【律师策略:精准定性,釜底抽薪]
戴晓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分析。在庭审中,律师抓住了本案的两个核心法律痛点进行抗辩:
  1. 厘清“雇佣关系”中的归责原则
    • 律师指出,原告与司机李**之间属于典型的雇佣关系。在雇佣活动中,受雇人接受雇主的指挥和安排。
    • 关键在于,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司机李**对挖掘机的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没有法定过错的情况下,风险应由雇主(即设备所有人)自行承担,而非转嫁给提供劳务的司机。
  2. 界定“承揽关系”中的占有与控制
    • 针对原告对工程公司的起诉,律师进一步阐明,原告与工程公司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 事实是,原告并未将挖掘机交付给工程公司占有和控制,而是自带设备和人员进行施工。工程公司对涉案挖掘机没有实际控制权,因此不承担因设备自身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侵权责任。
【胜诉时刻:法院全面采纳律师观点]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完全采纳了戴晓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未能举证证明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未实际控制设备,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这意味着被告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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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龙,毕业于内蒙古科技大学,人力资源管理、法学双学位、呼和浩特市工商联合会法律委员会委员,现任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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