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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胜诉后执行难?戴晓龙律师支招:追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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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装修公司“空壳”无产可执的困境,他精准锁定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法律漏洞,果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法律程序成功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穿透公司面纱,让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将胜诉“白条”兑现为真金白银,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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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空壳”无力赔偿?律师成功追加股东,帮客户挽回损失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最让业主头疼的往往不是赢不了官司,而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当被执行人是一家没有实际资产的“空壳公司”时,判决书很可能变成一张无法兑现的“白条”。

近日,戴晓龙律师代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成功帮助客户解决了这一难题。呼和浩特市新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公司无力偿债,执行陷入僵局

本案源于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客户(原告)与内蒙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支付款项后,该公司却未能按约履行施工义务。虽经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客户诉求,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却发现该装饰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一情况,客户委托戴晓龙律师寻求破局之策。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出资情况等进行了深入调查。


律师策略:穿透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

调查发现,该装饰公司的两名股东吴XX、吴XX在公司成立时认缴了高额注册资本,但截至公司无力偿债时,其出资义务并未实缴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此,戴晓龙律师指导客户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依法追加该装饰公司的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胜诉判决: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被告吴XX、吴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 明确赔偿范围:被告吴XX在其尚未缴纳出资294万元范围内、被告吴XX在其尚未缴纳出资6万元范围内,对装饰公司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的胜诉,意味着客户不再局限于向那个“空壳”公司追偿,而是可以直接向有履行能力的股东主张权利,判决书终于变成了能拿到手的“真金白银”。


律师说法:未实缴出资不是逃避债务的“挡箭牌”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从而成功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案例。很多债权人误以为公司是“有限责任”,股东就可以“高枕无忧”。但实际上,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建立在其“足额出资”基础上的。
  • 1970-01-01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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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龙,毕业于内蒙古科技大学,人力资源管理、法学双学位、呼和浩特市工商联合会法律委员会委员,现任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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