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交付商品房,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原告有
权解除合同。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含定金转为房款)。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
被告未能交付房屋,亦未按合同约定书面告知延期交付的事实及延误时间。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房已超过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遂向被告发出《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系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延期,且原告曾表示不退房,不同意解除合同。
审批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亦未有效证明疫情对施工构成不可抗力影响,
逾期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于
被告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解除;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因定金已转为购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