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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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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正确援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特别规定,成功追加发包人被告二为共同被告,使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极大增强了原告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保障。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


案情简介

被告一(承包方)中标某清淤项目后,与发包人被告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
被告一将案涉工程项目整体转包给原告,约定由原告负责实际施工。原告组织人员、投入资金完成全部施工
内容,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确认审定结算金额。发包人已向被告一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剩余工程款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一辩称其与原告系挂靠关系而非转包,且发包人未支付剩余款项故其亦无
付款义务;被告二辩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需上级部门批准),且欠付金额应为特定数额。


审批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一中标在前、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在后,原告未参与招投标及总承包合同订立,
双方之间为转包关系而非挂靠;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虽因无资质导致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
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被告二作为行政机关,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付款条件不能成就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被告二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不含利息)。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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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概况 朱晨阳律师,中共党员,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执业于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现为高级主办律师。执业至今,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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