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
案情简介
被告一(承包方)中标某清淤项目后,与发包人被告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
被告一将案涉工程项目整体转包给原告,约定由原告负责实际施工。原告组织人员、投入资金完成全部施工
内容,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确认审定结算金额。发包人已向被告一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剩余工程款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一辩称其与原告系挂靠关系而非转包,且发包人未支付剩余款项故其亦无
付款义务;被告二辩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需上级部门批准),且欠付金额应为特定数额。
审批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一中标在前、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在后,原告未参与招投标及总承包合同订立,
双方之间为转包关系而非挂靠;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虽因无资质导致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
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被告二作为行政机关,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付款条件不能成就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被告二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不含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