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当事人俞XX有贩卖毒品犯罪前科,本案一人触犯三项罪名:先后三次非法偷越国境往返中缅边境;两次偷渡至缅甸境外诈骗园区,先后参与投资理财类、赌博类电信网络诈骗,针对国内居民实施诈骗,累计非法获利1.8万元;当事人酒后代为同伴在微信上与对方人员发生口角,双方相约酒吧门口聚众斗殴,冲突升级后,当事人抛掷锥桶回击对方,两次捡起现场遗留棒球棍冲向斗殴人群,事后主动报警并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认定俞XX构成偷越国境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同时认定其捡拾棒球棍的行为属于持械聚众斗殴;结合当事人系诈骗罪累犯、有犯罪前科等从重情节,数罪并罚,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陈良明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依法提起上诉,上诉核心意见为一审针对聚众斗殴罪、诈骗罪量刑偏重,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量刑明显失衡的问题。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家属代为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足额预缴全部涉案罚金。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改判裁定:撤销原审一审判决,调整两项罪名刑期后,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当事人共计成功减刑9个月。
二、办案思路
1. 摒弃无效定性辩护,锁定精准二审突破口
结合现场完整监控视频及全案卷宗证据,俞XX捡拾棒球棍冲向人群的客观行为证据完整、无可辩驳,若直接抗辩不构成持械斗殴,属于脱离证据的无效辩护,二审大概率维持原判。为此,陈良明律师放弃罪名定性抗辩,精准锚定本案两大核心痛点:一审量刑失衡、同案不同判,全程围绕量刑开展务实辩护,契合二审法院改判审理逻辑。
2. 客观区分主观恶性,弱化当事人行为危害性
庭审中,陈良明律师向二审合议庭明确阐明关键事实:涉案棒球棍由对方人员提前携带至斗殴现场,后续被酒吧保安收缴丢弃,当事人属于临场就地取材,不存在事前准备械具、预谋持械斗殴的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捡拾棒球棍后并未实际击打他人,未造成额外人身损伤,主观恶性远低于主动携带械具参与斗殴的行为人,一审判决未考量该关键从轻情节,量刑缺乏合理性。
3. 援引类案裁判标准,指出一审同案不同判漏洞
本案同案斗殴人员马某某、肖XX生效判决均未认定持械斗殴,同一起斗殴案件,一审唯独对俞XX单独认定持械并从重处罚,明显违背类案同判司法原则。同时卷宗证据可证实,三名涉案人员事前无持械斗殴通谋,其余同案人员均无持械行为,俞XX的持械行为属于个人过限行为,不应单独对其从重拔高量刑,一审量刑尺度明显不公。
4. 全面梳理全部从宽情节,叠加二审新增从轻事由
陈良明律师全面梳理全案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当事人三罪均构成自首,全程自愿认罪认罚;诈骗犯罪中属于从犯;斗殴现场主动报警,有效遏制冲突扩大;此前偷越国境已被行政罚款,该罚款可依法抵扣本案罚金。二审阶段当事人家属代为全额退缴1.8万元违法所得、足额预缴全部罚金,悔罪态度进一步提升,辩护人结合全部从轻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下调两罪刑期,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三、案件总结
1. 本案属于多罪名叠加、当事人兼具前科与累犯从重情节的疑难二审刑事案件,当事人先天量刑条件极差,刑事二审案件本身维持原判率极高,本案想要实现减刑改判难度极大。
2.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可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三项罪名定性以及持械斗殴的定性均无错误,但全盘采纳陈良明律师提出的量刑失衡辩护意见,分别下调聚众斗殴罪、诈骗罪两项罪名刑期,最终成功为当事人减刑9个月,妥善纠正一审同案不同判、量刑偏重的裁判瑕疵。
3. 本案厘清了同类斗殴案件裁判口径:行为人临时捡拾现场遗留械具、未实际伤人,即便依法认定持械斗殴,也可结合主观恶性、危害后果、同案判决尺度从轻量刑,无需直接顶格从重处罚。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事实认定、三项罪名定性以及持械斗殴的定性结论,认可一审事实无错误,但全部采纳陈良明律师量刑失衡的辩护意见,分别下调聚众斗殴罪、诈骗罪刑期,最终为当事人减刑9个月,纠正了一审量刑偏重、同案不同判的裁判问题。
3. 本案也明确同类案件裁判尺度:聚众斗殴过程中,行为人临时捡拾对方遗留械具、未实际造成他人受伤的,即便认定持械斗殴,也可结合主观恶性、实际危害后果、同案裁判标准依法从轻量刑,无需一刀切顶格处罚。
四、律师价值
1. 突破二审高维持率困境:本案证据扎实、罪名无争议,且当事人存在多项从重处罚情节,辩护难度极高,陈良明律师依旧成功为当事人减刑9个月,最大限度缩短当事人羁押期限,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人身权益。
2. 纠正一审量刑不公:精准发现并指出一审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瑕疵,推动二审法院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让判决结果贴合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
3. 坚持务实精细化辩护:拒绝脱离案卷证据的无效辩护观点,立足案件客观事实制定专属量刑辩护方案,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均被二审法院采纳,辩护落地效果显著。
4. 穷尽全维度从轻量刑空间:全面挖掘自首、从犯、认罪认罚、主动报警、二审退赃预缴罚金等全部从轻情节,不放过任何一处从轻突破口,最大化保障当事人量刑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