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92 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S 省 Z 市 Y 区 D 镇 Y 村 X 组 X 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辩护人:QP,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QL,男,1990 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 S 省 Z 市 Y 区 D 镇 Y 村 X 组 X 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辩护人文贤飞,四川听涧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QL 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CX 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笑气),涉案金额分别达 11 万余元、16 万余元,违法所得各 4 万余元。二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人文贤飞等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被采纳,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 QL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 XX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对退缴违法所得、查获赃款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长:ZY人民陪审员:ZQG、YG书记员:LH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