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X于2020年4月9日在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2022年3月31日,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工伤赔偿及工资支付等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张X遂委托文贤飞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终止、支付工伤8级保险待遇31万余元、支付2022年4月工资九百余元等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受理后,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时间及后续手续的办理责任归属;第二,被申请人某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张X在受伤住院及后续休养期间的各项法定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第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期限;第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配合义务及基金支付后的责任划分;第五,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的自愿性及双方权利义务终结的确认。
【裁判结果】
在仲裁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本着解决问题的精神,自愿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自2022年3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配合办妥相关手续;二、确认某公司已配合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理赔,该款项已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给张X;三、确认某公司已足额承担张X受伤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各项费用;四、某公司同意支付张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万元,于2023年5月8日前支付至张X指定银行账户;五、双方配合向某县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手续,该款项由基金直接支付,张X承诺不再以此向某公司主张权利;六、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张X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再无其他争议。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