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于某某与邢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某受被告邢XX雇佣,在被告某物管公司管理的海南XX外围进行地砖拆除工作。作业过程中,
异物溅入原告左眼,导致左眼球穿通伤、眼内炎、球内异物,最终行左眼球摘除术,构成七级伤残。
原告认为,雇主邢XX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定作人某装饰公司及发包人某物管公司亦存在过错,
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
各项损失共计七十余万元。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邢XX之间成立雇佣关系。邢XX作为接受劳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业时未佩戴护目镜等保护措施,
受伤后未及时就医延误治疗,亦存在过错,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被告某物管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被告某装饰公司与邢XX之间系承揽关系,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如下:
被告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二十九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