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赵X与某实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X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代收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税费,
最终以实际缴纳为准,多退少补。被告向原告收取了契税、维修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登记费、工本费、
手续费、土地证代办费、电视初装费、天然气初装费、印花税等费用共计一万余元。后原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
,认为天然气初装费、印花税、价格调节基金、工本费、手续费、土地证代办费等费用已取消或停征,
被告应予退还,但被告拒不退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上述不合理收费共计数千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价格调节基金、天然气初装费、印花税等相关职能部门已发文取消或停征;
工本费按规定不应收取;手续费按规定应由转让方(被告)承担;土地证代办费因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制度已无需单独办理。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费用不
应收取的具体时间,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某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价格调节基金、工本费、手续费、天然气初装费、
土地证代办费、印花税等共计数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