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水泥制品公司与多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主张,被告符某某以某建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
原告向海口市某路网项目工地供应水泥制品共计一百余万元。原告称已收到部分款项,尚欠一百余万元未付。
原告认为,某建材公司作为合同签订方、符某某作为合同经办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及某工程公司海南XX公司
作为项目相关方,均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各被告均否认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为复印件,被告某建材公司不予认可,证明力较弱;
送货单上收货单位虽写明为某工程公司,但各被告均否认签收人员为其员工,原告亦无法证明签收人
与被告存在关联;《结算单》虽有案外人签名,但原告无法证明该案外人为某建材公司员工,
对该公司无约束力。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与各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
合同关系及相应的货款支付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水泥制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