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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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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朱晨阳律师成功为某建设工程公司争取到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完全免责结果,避免了当事人承担十余万元工程款及数万元违约金的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冯XX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冯XX与被告某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某劳务公司将某装饰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
工程价款数十万元。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某劳务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
尚欠十余万元尾款未付。原告认为,被告刘XX作为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施工组织者
、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应与某劳务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
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自然人,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其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
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某劳务公司对欠付工程款十余万元不持异议,
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合同相对方XX务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诉求,予以支持。
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原告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其已举证证明结清了与某劳务公司的工程款项,不承担支付责任。
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刘XX系挂靠某建设工程公司,刘XX不承担支付责任。因《工程分包协议》无效,
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无效,但某劳务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原告利息损失,酌定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判决如下:

被告某劳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十余万元及利息(以十余万元为基数,

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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