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体育咨询公司与某能源股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体育咨询公司与被告某能源股份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将某高尔夫俱乐部包厢提供给被告使用,服务费用为二十万元/年,服务期为一年。协议约定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逾期按日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约交付包厢并提供服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服务费用。经多次催告无果,原告于约定期限内收回包厢。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付包厢并提供服务,被告未支付服务费用,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被告实际使用包厢期间共计数十天,应按比例支付服务费数万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日利率计算,自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包厢服务费数万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二十万元为基数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利率一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收回包厢之日;以数万元为基数自收回包厢次日起按日利率一定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