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XX
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张XX,女,汉族,1XX0年X月2X日生,住平泉市XXX。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XX。
委托代理人:靳XX,公司员工。
202X年X月1日申请人开始到被被申请人安排在河北省平泉XXXXX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网签了劳动合同,202X年X月2X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202X年11月1X日申请人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X年X月2X日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X.X个月。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202X年X月11日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仲裁申请,庭审前双方就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X年10月1X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2、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共计10XXX2.XX元,医疗费最终以雇主险保险核销为准,以上费用限于202X年X月X1日前付清;
X、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将来旧伤复发,被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就同一问题再向本委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