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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平泉XX

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张XX,女,汉族,1XX0年X2X日生,住平泉市XXX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XX

委托代理人:靳XX,公司员工。

202XX1日申请人开始到被被申请人安排在河北省平泉XXXXX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网签了劳动合同,202XX2X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202X11月1X日申请人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XX2X日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X.X个月。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202XX11日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仲裁申请,庭审前双方就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X10月1X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2、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共计10XXX2.XX元,医疗费最终以雇主险保险核销为准,以上费用限于202XXX1日前付清;

X、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将来旧伤复发,被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就同一问题再向本委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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