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申请人周X于2025年7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建筑劳务公司,岗位为木工,负责支模架体搭建、模板安装与拆除工作,工作地点为昆明某学校新建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9月15日,申请人在安装模板加固件时被弹出击中面部,从高处坠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多根肋骨骨折、肺挫伤并胸腔积液。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刘伟律师提起仲裁,请求:1.确认2025年7月21日至2026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5年8月21日至9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5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认识申请人;案涉项目存在多单位交叉施工,不清楚申请人受伤过程。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单位账户分别于2025年8月3日、8月30日向申请人转账支付3.000元、2.000元。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现场照片等证据,经核对原始载体,内容真实有效。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支付工资,且未能证明转账非工资性质;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承接的项目中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因申请人工资为计件制,无法确定固定标准,仲裁庭参照云南省建筑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782.08元计算二倍工资差额。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银行转账记录锁定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辩称不认识申请人,但其单位账户两次向申请人转账支付工资,仲裁庭认定该转账系工资支付,直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经原始载体核对被采信:申请人手机中存储的聊天记录、工作照片经当庭核对,仲裁庭确认其真实性,证明申请人自2025年7月21日起在被申请人项目中工作。
举证责任分配有利劳动者:被申请人主张转账非工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二倍工资差额获支持:虽申请人主张12.500元,但仲裁庭以行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支持6.440.34元。
三、刘伟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代理申请人,在面对被申请人全盘否认劳动关系的困境下,通过系统梳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并当庭展示手机原始载体,成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他精准运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为当事人争取到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终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赔偿,为申请人后续工伤索赔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案件结果
裁判机构: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裁决结果:
确认申请人周X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劳务公司自2025年7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440.34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