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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期权搭保本保险虚构盈利吸金超 3.3 亿,特大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从犯有效辩护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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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完善证据促成自首情节被法院采信;举证证实当事人无股权、分红及运营决策权,认定从犯身份。针对全案总额量刑提出抗辩,法院改按个人业绩、获利量刑。结合无前科、认罪退赃、家境困难等意见,当事人获刑三年四个月,相较同岗人员刑期、罚金均显著降低。

案件详情

二元期权搭保本保险虚构盈利吸金超 3.3 亿特大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从犯有效辩护获轻判案例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21) 0103 刑初 XXX

一审裁判日期:2021

二、案件详情

(一)涉案项目与犯罪模式

2017 6-10 月,案外实际控制人搭建境外外汇交易平台、线上商学院网站,在福州多地写字楼注册两家关联企业,实行一套人员两套主体运营。项目核心采用二元期权对赌 + 保本保险诈骗模式:后台人工篡改客户交易盈亏数据、刻意制造投资者稳定盈利假象,以月收益 30% 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全国不特定社会公众招揽投资,吸收巨额资金后,钱款大多用于团伙成员购房、境外置业、购车、旅游等高消费挥霍,运营仅数月实际控制人关停平台携款失联跑路。

经司法核查,本案全周期非法吸收投资资金合计 3.35 亿余元,扣除前期返利、理赔、小额退赔款项后,已查实 12 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合计 365.51 万元,其余受害投资人仍在摸排统计中。

(二)涉案人员分工

(三)本案共计 9 名被告人,按层级分为主犯、多层级从犯,分工明确:

全案主犯(全国招商负责人):作为项目合作总营销负责人,统筹全国市场推广,组建宣讲团队、线上发布虚假招商资料,线下开办招商推介会,按下级客户交易量固定比例抽取佣金,统筹收集大量第三方银行卡用于涉案赃款分流划转,涉案违法获利超 613 万元,被认定集资诈骗罪主犯。

财务负责人(实控人近亲属):掌管全项目资金收付,利用私人及近亲属名下多张银行卡归集涉案集资款,大额资金划转至境外购置房产、个人日常奢侈消费,经手涉案收款 376 万余元,系案件核心财务从犯。

区域市场负责人:负责本省区域招商拓客,租赁办公场地、装修会所,线下接待客户实操演练,私设线下操盘工作室赚取带单服务费,自行发展大量下线投资人,调整后最终认定违法获利约 132.13 万元。

两名全国巡回讲师:隶属总负责人宣讲团队,奔赴全国各地开展线下课程、宣讲投资项目、诱导投资人入金,按现场投资人入金人数阶梯提成;其中本案受托律师代理当事人为其中一名专职讲师,个人提成获利 4.512 万元。

行政主管:实控人专职秘书,统筹公司人事招聘、物资采购、招商会落地筹备、全平台客户出入金与亏损数据统计,核算理赔清单移交财务,最终认定违法获利 16.35 万元。

办公室负责人:主犯亲属,统筹线下会所日常管理、外派讲师行程调度、招商会务筹备,出借个人账户用于涉案资金流转,违法获利 4.13 万元。

两名风控技术人员:掌握平台后台权限,人为修改客户交易结算数据,刻意让投保亏损客户固定订单强制盈利;其中一人兼任线上社群虚假分析师编造行情,另一人仅短期入职从事后台操作,二人分别获利 13.6 万元、5526 元。

(三)案件诉讼经过

侦查阶段各被告人先后分批次被多地公安刑事拘留、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其中主犯另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多名被告人辩护人均提出罪名异议,主张涉案行为仅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集资诈骗罪,部分辩护人针对违法获利核算、主观犯罪故意、量刑适用等提出多项抗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核查全案流水、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平台数据、合同凭证等证据,认定全团伙事前具备非法占有投资款主观故意,后台篡改数据、虚假保本、集资后挥霍跑路特征符合集资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驳回部分罪名异议辩护观点;同时采纳主犯辩护人意见,剔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指控。

(四)一审判决结果

主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罚金 10 万元;

财务负责人:有期徒刑五年,罚金 5 万元;

区域市场负责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 5 万元;

两名讲师:分别判处四年、三年四个月(律师代理当事人),罚金 5 万、4 万;

行政主管:三年六个月,罚金 5 万;

办公室负责人:三年三个月,罚金 2 万;

两名风控人员:分别四年、三年,罚金 5 万、1 万;

裁判同时判令:全案各被告人分别追缴对应违法所得,涉案查封银行卡内资金优先退还受损被害人剩余赃款没收上缴国库;涉案作案电子设备依法没收。

补充:本案 3 名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含本案代理律师当事人),剩余被告人均构成坦白、当庭认罪认罚,法院据此全案从轻量刑。

三、案件总结

定性要点:二元期权本身不受国内金融监管许可,结合后台改数据、保本保收益虚假宣传、集资款挥霍、实控人关盘跑路四大特征,直接满足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法定认定情形,区别于无占有目的的非法吸收存款、非法经营,本案法院定罪裁判符合司法解释裁判规则。

量刑规律:全案区分主从犯,以在团伙中岗位层级、实际参与程度、违法获利金额、自首 / 坦白 / 认罪认罚、主动退缴罚金意愿作为核心量刑标尺,底层务工型从业人员相较核心管理人员量刑大幅降档。

行业警示:投资理财类公司普通职员、讲师、行政、技术人员,不得以 “仅打工不知情” 规避刑事风险,明知项目存在虚假保本、人为操控收益仍参与推广运营,极易被认定集资诈骗共犯。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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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鸿传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福州大学法律硕士,2011年开始执业,现为福建奥鸿律师事务所主任,林鸿传律师具备深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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