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海上走私涉案税额超千万,从犯凭借自首、退赃、认罪认罚获大幅从轻量刑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21)闽 01 刑初 XXX 号
判决日期:2022 年
二、案件详情
(一)案件起因与作案模式
本案系团伙海上走私成品油刑事案件,上游幕后团伙提前谋划走私牟利,分工明确:主谋人员负责筹措资金、对接境外油品货源、统筹境内成品油销路;另有组织者专门统筹海上船舶资源,分段从境外通过非设关海域偷运成品油入境。两名涉案被告人受团伙主谋雇请、指令参与走私作业,其中一名被告人除随船押运油品外,还被授意以空壳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办理油罐租赁、油品购销签约、资金划转等配套工作,协助落地走私油品的国内销售,按成品油销售吨位赚取定额提成。
2020 年 8 月至 11 月期间,涉案团伙租用海运船舶,多次前往闽东沿海附近公海海域,与境外接驳船只过驳走私柴油,油品过驳完成后分批转运至两处民营油库仓储,累计走私柴油数千吨。两名被告人分工参与押运工作:一名被告人参与 1 次随船押运,另一名被告人参与 3 次押运作业,押运期间负责传递海上接驳坐标、境外船只联络信息,现场核验走私油品重量与品质。经海关专业核算,两名被告人各自对应涉案偷逃进口税款均超 600 万元,依法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档位。
(二)案发及涉案补救情节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先后主动前往海警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两名被告人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代为全额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两名被告人全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文书。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依法冻结其中一名被告人名下银行卡账户资金,后续约定账户资金用于折抵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
(三)控辩双方核心观点
公诉机关意见:二被告人共同参与走私普通货物,涉案税额均属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二人系共同犯罪从犯,具备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多项法定从宽情节,据此出具明确量刑建议。
辩方代理观点(含本案代理律师代理意见)
(1)辩护人首要提出涉案交易依托涉案空壳企业开展,本案应定性单位犯罪,适用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2)被告人均为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偏低,无暴力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有限;
(3)当事人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多重从宽情节叠加,请求法院进一步从轻量刑,争取适用缓刑;
(4)其中一名被告人辩护人另对海关税款核定结论提出异议,主张油品品类认定、消费税与增值税计取规则有误,部分航次被告人事前不明知系走私,对应涉案金额应予剔除。
(四)法院审理认定
法院经庭审质证核查,驳回单位犯罪辩护意见:涉案企业无实际经营资产、无真实生产业务,仅被走私团伙借用资质、账户掩盖走私行为,全部走私收益未归入企业,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情形;同时结合油品检验报告、全案书证、同案供述等证据,确认海关税额核定结果合法有效,被告人全程明知走私仍参与押运,全部涉案航次金额依法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最终采信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事由,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实体判决:二人均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分别处以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十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被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用于抵扣对应被告人罚金。
三、案件总结
定罪层面:行为人受雇参与海上成品油走私,即便仅负责押运、辅助销售等次要工作,只要明知走私仍参与协作,计入团伙共同犯罪,涉案偷逃税款超 250 万元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基准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从犯身份是法定减轻处罚关键要件。
量刑层面: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三项从宽情节叠加,是本案两名被告人从法定十年以上刑期档大幅降格至三年左右有期徒刑的核心原因,完整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务风险提示:利用XX公司名义签订仓储、购销合同掩盖走私,无法被认定单位犯罪,实际参与人员仍需按自然人走私追责;以油品品类、计税规则质疑海关核税结论,若无充分客观证据支撑,司法实践中很难被法院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