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二、判决时间
2025年11月6日
三、代理方
原告宿迁XX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威律师
四、案件详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何X多次从原告某建材公司处采购水泥支撑等建筑材料。双方交易方式较为传统,原告自制记账单记录供货情况。供货完成后,经核对,被告尚欠货款30051元未付。
2021年9月16日,原告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被告何X催讨上述欠款,被告未予支付。2021年12月31日,被告何X通过微信回复原告员工,明确承诺“年前肯定全部结掉”。该承诺系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自认及对付款期限的明确保证。然而,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此后,原告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持续催要,但被告长期失联,拒不支付剩余货款。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所武威律师及郝X律师代理提起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法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关键证据包括:自制记账单2张、微信聊天记录(含2021年12月31日被告承诺“年前肯定全部结掉”的内容)、通话录音以及原告陈述。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尚欠30.051元货款以及被告曾作出付款承诺但逾期未付的事实。
五、我方诉讼请求
原告某建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何X支付货款30051元,并以3005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迟延履行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被告何X负担。
诉讼请求的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我方选择LPR的1.5倍(即加计50%),系法律允许的上限,能够最大限度弥补委托人因资金被长期占用造成的损失。自2022年2月1日起算利息,系考虑到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承诺“年前全部结掉”,宽限期届满后的次日即应开始计算逾期损失。
六、案件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何X欠原告某建材公司货款30051元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佐证,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 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于法有据。法院经核算,LPR的1.5倍对应年利率为5.7%,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何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宿迁XX公司30051元及利息(以30.05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同时,案件受理费692元、公告费(以实际缴纳金额为准),均由被告何X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判决生效后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
七、案件总结
作为原告某建材公司的代理律师,本案面临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长期失联,交易凭证仅为自制记账单,无对账单或结算协议,且欠款时间跨度较长(自2021年即开始拖欠)。 我方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挖掘并固定被告自认证据,弥补证据短板。 虽然原告仅有自制记账单,但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我方发现被告何X于2021年12月31日明确回复“年前肯定全部结掉”。该内容构成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自认,同时明确了其承诺的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中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方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完整的录屏、截图及文字整理,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成功将被告的自认转化为诉讼中的关键定案依据。
2. 精准计算利息主张,最大化委托人利益。 本案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我方主张按照LPR的1.5倍(即加计50%)计算逾期利息,并选取被告承诺期限届满后的次日(2022年2月1日)作为起算点。法院完全支持了该计算标准,相较于按LPR计算的利息,为委托人额外争取了50%的逾期损失赔偿。
3. 配合法院完成公告送达,推进缺席审判。 被告下落不明,我方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的准备工作,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合法推进。在被告放弃答辩、举证及出庭权利的情况下,我方提交的证据链完整、诉请计算清晰,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全面支持原告诉请。
案件启示: 对于没有正式合同、对账单的交易,务必保留送货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原始证据。即使债务人失联,只要债权人能提供债务人自认欠款或承诺付款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定案。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尽管涉及公告送达(周期较长),但因证据扎实,最终获得全面胜诉。
八、律师价值
本案中,武威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一、从碎片化微信记录中锁定被告“年前全部结掉”的自认承诺,弥补自制记账单证明力不足的缺陷;二、精准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LPR的1.5倍上限利息,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合法赔偿;三、在被告失联、公告送达的困难情况下,高效完成缺席审判准备,推动法院全面支持货款及五年期(自2022年2月1日起算至判决日)利息,有力维护了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