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2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武威
代理方:原告(交通事故受害人)
一、案件详情
2021年11月18日18时03分许,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XX往南XX处,被告谭X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袁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袁X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谭X承担全部责任,袁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X被立即送往宿迁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袁X伤情为:闭合性胸部外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头部外伤、脑震荡。袁X于2021年11月18日住院,经过25天的系统治疗,于2021年12月13日出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4731.31元,并遵医嘱购买外固定支具花费600元。
为明确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原告代理律师武威在立案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泗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2年6月26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袁X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双侧胸部肋骨骨折,其损伤后果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60日。本次鉴定产生检查费439元、鉴定费2100元。
肇事车辆苏N*****号小型轿车已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XX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谭X为车辆驾驶人。
原告袁X在事故发生前,在某镇一家农村合作社务工,有稳定的劳动收入来源。
二、我方诉讼请求
原告袁X委托武威律师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谭X、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3403.83元;
2.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被告谭X负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方,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伤残赔偿金按九级伤残、江苏省相关赔偿标准计算,误工费按原告实际收入水平主张,护理费按当地护理市场标准主张。
三、案件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结果如下:
1.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袁X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92614元;
2. 驳回原告袁X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859元,由被告谭X负担(原告已预交,谭X需另行给付原告)。
判决书认定的各项损失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元) 认定依据
医疗费 25170(含检查费439元) 按实际票据,不扣除非医保
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0(40元/天×25天) 本地标准
营养费 1800(30元/天×60天) 鉴定意见60天
护理费 6000(100元/天×60天) 酌定本地标准
误工费 7360(1840元/月×4月) 参照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
外固定支具 600 合理费用
伤残赔偿金 142284 按江苏2021年度标准、九级伤残系数0.2、赔偿年限12年
精神抚慰金 8000 交强险内酌定
交通费 400 酌定
合计 192614
法院同时明确:某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的答辩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哪些用药属于非医保及同类替代药品费用标准,不予采信;护理费按100元/天标准支持;误工费因原告证据不足,按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责任清晰,被告谭X负全责。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认定上,尤其是误工费标准和护理费标准。
原告袁X系农村合作社务工人员,收入形式较为灵活,未能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或劳动合同,导致法院未采纳其主张的3000元/月误工费标准,而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月计算。这一风险在立案时已向当事人充分释X。护理费方面,原告主张120元/天,因无明确证据,法院酌情按100元/天支持。
最关键的突破在于伤残等级的认定。原告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经代理律师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最终评定为九级伤残(而非保险公司最初主张的十级),伤残赔偿金因此大幅提高至14.2万余元。此外,法院全额支持了医疗费(未扣除非医保)和精神抚慰金8000元,均属有利结果。
本案也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申请司法鉴定,固定伤残等级证据;妥善保存收入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流水、单位证明)对争取误工费至关重要。
五、律师价值
武威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鉴定时机,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九级伤残认定,伤残赔偿金提升近一倍;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的抗辩,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予以有效反驳;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为原告争取到19.2万余元赔偿,充分维护了农村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