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设工程涪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X。
被告 1:某工程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鲁X。
被告 2:侯马经济技术开XX某融资担保公司(临汾侯马),法定代表人蒋X。 第三人:某银行合肥XX。
原告因委托担保合同所涉履约担保事宜与被告发生争议,将二被告及第三人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江倩倩律师代理本案被告2,针对跨重庆—山西临汾侯马的复杂合同与担保关系,全面梳理证据、评估诉讼风险,最终建议并协助原告申请撤诉,实现快速结案。
案件结果
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定理由:原告自愿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适用法条:《民事诉讼法》第 148 条、第 157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