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马市某社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孟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倩,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侯马市某建材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
李X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社保中心以 “先停保后鉴定” 为由拒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李X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
江倩倩律师代理李X一审、二审,重点主张:
1. 工伤发生在正常参保期内;
2.法律未禁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工伤待遇;
3.本案不适用 “补缴后仅付新发生费用” 的规定。 全面驳斥社保中心拒赔理由,请求判决支付补助金。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令社保中心依法核定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判决理由:工伤发生在参保期内,李X符合领取条件,社保中心拒赔无依据。 适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行政诉讼法》第 89 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