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仙居县XX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法定胡X,委托张越律师。 被告:宁波某新材料公司,法定王X。双方长期供货合作,对账后被告拖欠货款 455398 元,经催讨拒不支付,原告起诉索要货款及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张越律师整理供货单据、对账凭证、微信沟通记录、律师费票据,证据链条完整;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
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十日内付清货款 455398 元,并自起诉日按对应利率支付利息。 裁判理由: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欠款事实明确,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 适用法条:《民法典》577、579、628 条,民诉法 147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