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台州某泵业公司,法定张X,委托张越律师 被告:杭州某泵业公司,法定张X,代理潘某。双方长期供货合作,对账后被告欠款,抵扣社保 44208 元后,尚欠货款 XXX 元,原告诉请货款、利息、保全费。
办案经过
张越律师收集对账记录、供货明细、聊天、回款凭证,立案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庭审核对账目,依法扣减垫付社保金额,明确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 XXX 元货款、保全费 5000 元,按 LPR1.5 倍计息。 裁判:买卖关系有效,逾期付款构成违约。 适用《民法典》569、577、626、628 及买卖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