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化名为马X,1991 年出生,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马X经网络联络,在 2025 年 9 月期间,分多次在哈尔滨市多处宾馆、公寓房间内,联络多名嫖客与卖淫人员,一方面介绍陌生男女进行有偿卖淫嫖娼活动,另一方面组织多名人员在固定场所开展聚众淫乱活动,前后累计实施多起涉案行为。案发后马X于 2025 年 11 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后续被刑事拘留、依法逮捕,羁押于当地看守所。马X委托当地某律师事务所付某作为辩护律师。公诉机关制作起诉书,以马X触犯聚众淫乱罪、介绍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人民法院收到公诉机关移送的公诉材料后,当日完成立案手续,依法组成合议庭,结合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审理阶段,公诉机关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履行公诉职责,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与庭审。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量刑等内容开展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结合案情出具相关辩护意见。办案机关依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行政处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多项证据,完整固定全案犯罪事实。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被告人马X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前先行羁押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折抵刑期,罚金在判决生效后按期向法院缴纳。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裁判理由:经法院审理查实,马X通过网络联络人员,多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行为,同时组织多人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分别符合《刑法》中介绍卖淫罪、聚众淫乱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相关从轻量刑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综合全案作案次数、情节轻重、认罪悔罪表现等要素,依法作出上述刑罚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