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裁判信息、代理信息
审理法院: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时间:2025年9月9日
承办律师:王泽成(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当事人王X,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与现住址隐私信息全部脱敏处理。当事人因涉案赌博相关行为,于2024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批准逮捕,案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X与另外三名同案人员,在多地经营场所内开设赌场,以推牌九形式组织人员赌博;同案主犯提供场地、统筹管理,当事人王X专职负责赌局抽红工作,另有人员负责放哨、接送赌客、现场管理等分工。公诉机关认定全案涉案赌资超1000万元,抽头获利100余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对四名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诉,其中建议对当事人王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案件移送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家属委托王泽成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本案卷宗证据包含被告人多轮供述、数十名参赌人员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专项审计报告、历年立案及强制措施文书、过往扣押收缴凭证等完整证据材料。四名被告人分属不同辩护律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三、我方辩护意见(辩护诉求)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全面阅卷核实全案证据、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涉案细节,结合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法律区分要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辩护主张如下:
1. 本案不符合开设赌场罪法定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要求赌场具备场所固定开放、组织架构严密、经营常态化、面向不特定公众等特征,但案涉赌博场地分散在多处房屋内,场地不固定;参赌人员圈子狭小、人员相对固定,多依托熟人关系参赌,不对外向陌生公众开放;赌局仅单一推牌九玩法,无专业赌场运营制度、筹码兑换、专职财务等配套经营设置,临时性特征显著,契合聚众赌博的犯罪特征。
2. 涉案专项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审计机构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依据各被告人口供推算的千万赌资、百万获利数据客观性存疑,不能直接据此加重当事人量刑。
3. 当事人仅受他人安排从事现场抽红,未参与赌局筹划、场地租赁、赌客招揽等核心决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从犯,从轻、减轻量刑。
4. 当事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归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庭前主动筹措资金预缴罚金,悔罪态度诚恳,恳请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在罪名改判基础上对当事人从轻量刑,争取一年三个月左右刑期。
庭审中,辩护律师围绕定罪关键要点当庭发表辩护意见,逐项针对公诉机关定罪逻辑、证据瑕疵进行质证辩论。
四、案件结果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开庭审理、评议后,采纳我方核心辩护观点,作出一审判决:
1. 变更罪名:撤销公诉机关开设赌场罪指控,认定全案四名被告人统一构成赌博罪;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赌客固定、场地不固定、组织松散,不满足开设赌场罪的组织性、开放性、经营性法定特征,辩护方罪名辩护意见成立。
2. 量刑结果:当事人王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已由当事人全额缴纳完毕。该判决刑期低于公诉机关原先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量刑建议,实现大幅从轻处罚。
全案其余三名同案被告人也均以赌博罪定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涉赌案件中罪名辩护典型案例,实务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容易仅凭大额流水、抽红数额直接定性开设赌场罪,而开设赌场罪法定量刑档次远重于赌博罪,罪名定性直接决定当事人刑期轻重。
本案当事人被公诉机关以重罪开设赌场罪追诉,量刑建议一年六个月起步,辩护工作首要突破口聚焦两罪法律特征区分。承办律师办案中没有局限于单纯罪轻辩护,优先从犯罪构成入手,深挖案件客观细节:参赌人员圈层、场地变动频次、赌局运营模式、组织分工松散程度等客观事实,论证案件仅能成立聚众赌博。同时针对关键审计证据的资质缺陷提出质证意见,削弱控方高额涉案金额的定罪量刑依据。
在扎实的事实与法律论证支撑下,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更改罪名,从根源上降低当事人法定量刑基准。加之律师深挖当事人从犯、坦白认罪、初犯、预缴罚金等多项从宽情节,最终量刑较公诉建议大幅缩减,既在法律框架内厘清此罪与彼罪边界,也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羁押期限,妥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也为同类涉赌案件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提供实操参考思路。
六、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精准辨析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法律界限,立足案卷客观事实深挖案件特征,针对关键审计证据瑕疵依法质证,通过庭审精细化辩护促使法院变更重罪指控。结合从犯、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争取轻判,刑期低于公诉量刑建议,从根源降低当事人刑罚负担,彰显刑事辩护精准定性、有效降刑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