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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未参保单位缺席仲裁被判全额支付 125 万余元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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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审理机关: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系工亡职工的父母。工亡职工生前系被申请人某公司业务员,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4 年 9 月,工亡职工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5 年 7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确认工亡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死亡为工伤。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工伤赔偿义务,申请人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医疗费等各项工亡待遇。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针对被申请人可能缺席审理的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代理方案。
律师协助申请人收集整理了亲属关系公证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收费票据及明细、住院病案等全部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了工亡职工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结果以及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同时,律师严格依据 2023 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精准核算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医疗费等各项赔偿金额。
庭审中,被申请人经仲裁委员会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律师当庭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全面的代理意见,明确指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案件结果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申请人未为工亡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当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 159171.77 元、丧葬补助金 55002 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XXX 元,共计 XXX.77 元。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完整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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