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号、裁判法院、裁判时间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出具时间:2025年上半年
二、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原告A长期为某不锈钢经营企业提供焊工劳务,岗位为项目班组施工人员,用工形式为项目驻场劳务、薪资按月结算年终统一对账。2022年度某日,原告A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指派前往外地工程项目现场开展不锈钢安装作业,施工过程中因电焊耗材回弹意外致眼部重伤,先后在省内三甲医院、上海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手术治疗,产生大额医疗开支。 事故发生后,用工企业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但后续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当事人先行申请工伤认定,用工企业书面否认劳动关系导致工伤程序中止;当事人随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阶段因单方举证薄弱被仲裁机构驳回全部确认诉求,无法通过工伤理赔途径维权。 用工企业后续诉讼中全盘抗辩: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务用工,伤者系无偿帮工、项目承揽合作关系,受伤系当事人无证违规操作、自身作业分心导致,相关损失应当由伤者自行承担,拒绝赔付伤残、误工、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大额损失。当事人前期仲裁失利、维权陷入僵局,经多方对比后委托刘学勤律师全权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诉讼。
案件核心争议
1. 原被告双方究竟是劳务用工关系,还是企业主张的承揽 / 无偿帮工关系;
2. 事故过错责任如何划分,用工企业是否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 伤者主张的伤残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费用是否具备法定赔付依据。
三、案件结果
前后结果对比
1. 仲裁阶段(当事人自行维权):当事人举证不足,劳动关系确认请求被全部驳回,工伤理赔路径彻底受阻,企业零赔付;
2. 一审诉讼阶段(刘学勤律师代理后) ①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举证意见,依法认定双方成立合法劳务合同关系,驳回企业关于承揽、无偿帮工的全部抗辩主张; ② 法院划分事故责任:用工企业未配备护目镜、防护面罩等安全生产器具、现场缺乏安全管控承担 70% 主要赔偿责任,伤者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负 30% 次要责任; ③ 法院依法核定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法定损失项目,扣除企业前期垫付的数万元医药费后,判令涉案不锈钢企业另行向原告 A 赔付数十万元赔偿款项,包含伤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全部法定合理支出; ④ 原告诉求中无实际支出的伙食补助、无就医佐证的交通费等非合理诉求依法予以驳回,整体维权目标基本实现。
经司法鉴定,伤者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对应伤残赔偿、家属扶养相关费用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四、律师价值
1. 证据体系搭建,突破劳务关系举证难题
针对前期仲裁举证失败痛点,刘学勤律师系统性归集零散证据:用工企业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多笔劳务费转账流水、加盖企业公章的员工薪资补贴表单、事发当日企业工作人员接送前往工地、陪同全程就医的客观记录、历次就医病历材料等,把碎片化资料串联形成完整证据链,从薪资发放、用工指派、事故处置三个维度锁定劳务关系,彻底推翻企业承揽合作的抗辩逻辑。
2. 精准法律适用,合理核算赔偿明细
依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法条,结合司法鉴定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结论、伤残等级,逐项核算各项赔偿金额,区分法定赔付项目与无票据自费项目,剔除无法举证的不合理主张,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合法赔偿金额,同时避免不合理诉求被法院全盘否定。
3. 庭审聚焦过错论证,敲定主次责任划分
庭审中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义务缺位重点展开辩论:企业未提供安全防护装备、施工现场无安全监护是事故主要诱因;针对企业提出的伤者无证上岗、违规操作免责意见,结合事发客观细节逐一驳斥,最终促成法院认定企业承担七成主要赔偿责任。
4. 反驳虚假抗辩,破除企业拒赔借口
针对企业谎称已经私下赔付误工费用、伤者盗取企业单据恶意索赔等不实答辩意见,律师通过举证转账记录、书面凭证等证据逐一证伪,让法院不采信企业全部免责说辞,逆转前期仲裁败诉的不利局面。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 适用咨询场景(遇到以下纠纷可立即咨询律师)
1. 在工厂、工地、门店等场所受个人 / 企业雇佣从事劳务工作,在岗作业受伤,用工方否认用工关系、拒绝赔付医疗费及伤残损失;
2. 受伤后想走工伤理赔,但用工单位拒不配合、否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被迫中止,无法申报工伤保险;
3. 用工方以承揽合作、临时帮工、个人承包为由推脱赔偿,主张伤者受伤自行负责;
4. 受伤后构成伤残,双方就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协商不成,需要诉讼维权;
5. 前期自行仲裁、协商维权失利,想要委托律师重新梳理证据提起人身损害诉讼。
�� 法律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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