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胡X,代理律师张某 被告:康X,委托代理人尹新星律师 第三人:申屠某。原告受让合计 250 万债权后,起初主张240 万相关欠款,诉讼中缩减诉讼标的,仅主张 70 万元本息,并申请冻结被告 250 余万存款。
办案经过
尹新星律师调取 180 万作废凭证、工程项目协议、240 万回款承诺书,举证:180 万早已转为工程款作废,剩余 70 万附条件给付,需等 240 万财政挂账资金到账后才清偿,回款未至,还款条件不满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 70 万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理由:依托 180 万作废凭据、240 万附条件约定,70 万还款条件未达成。 适用法条:《民法典》158、509、545、546、548 条,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