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号、裁判法院、裁判时间
审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出具时间:2023 年 7 月
二、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双方因车辆停放挪车事宜发生口角,被告率先动手殴打原告胸肋、手腕部位,原告当日报警并入院治疗,确诊两根肋骨骨折、胸壁挫伤。公安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施暴方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但施暴人事后逃逸、拒不赔付任何费用。 诉讼中被告提出核心抗辩:公安法医鉴定载明伤者未构成轻微伤,就诊医院为私立医疗机构,质疑骨折伤情不实、骨折与己方殴打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全部不予赔偿。当事人委托刘学勤律师提起身体权纠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核心争议
1. 医院诊断肋骨骨折与被告殴打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 公安轻微伤鉴定结论能否直接否定医院确诊的骨折伤情效力;
3.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的法定核算标准。
三、案件结果
前后结果对比
1. 协商阶段:侵权人全盘否认赔偿责任,以司法鉴定与病历结论冲突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医药费及误工损失。
2. 刘学勤律师代理诉讼后 ① 法院认定殴打侵权事实成立、骨折损伤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联,判令施暴方承担 80% 赔偿责任; ②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全额予以支持,依托法院法医三期意见依法核定营养、护理、误工天数; ③ 参照浙江法定行业标准核算误工、护理费,剔除不合理超额主张与律师费诉求后,最终判决被告赔付一万余元赔偿款。
四、律师价值
1. 依托行政处罚文书固定侵权事实
以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事发当日就诊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被告主动动手伤人的客观事实,击破对方无侵权行为的抗辩。
2. 举证规则运用得当,锁定因果关系
庭审中提示法庭举证分配规则,被告主张伤情无因果却拒不申请司法鉴定,依法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认定损伤系殴打所致。
3. 对接法院法医审核,精准确定三期期限
促成原被告共同交由法院法医核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司法核定结果作为赔偿计算依据,保障赔偿项目有据可依。
4. 驳斥私立医院诊疗无效的抗辩意见
结合就诊时间与受伤时间高度吻合、诊疗内容匹配受伤部位等细节,论证医院诊疗票据合法有效,全部医疗花费被法院采信。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 适用咨询场景(遇到下述纠纷可即时咨询)
1. 被他人殴打受伤,对方以法医伤情鉴定与医院病历不一致为由拒赔;
2. 公安已出具打人行政处罚,但侵权人失联、拖延赔付各项损失;
3. 人身受伤后对方否认损伤由其行为造成,拒不承担医疗费、误工费;
4. 邻里、工地、日常琐事引发肢体冲突受伤,协商索赔陷入僵局。
�� 法律服务指引
人身殴打侵权索赔、身体权纠纷诉讼、侵权因果关系举证、人身损害赔偿核算,可预约刘学勤律师咨询,律师可协助证据收集、诉前协商、立案开庭全流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