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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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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启亮律师 在线
北京盈科(宿迁)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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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事前固定合同、结算单据、担保文书等关键证据,庭审完整举证论证租赁事实与担保效力,合理调整违约金主张。法院采信举证意见,全额支持本金诉求,厘清两类保证责任划分,切实帮助原告胜诉、追回债权。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系设备租赁企业,委托两名律师代理起诉;被告含一家企业及两名自然人。双方订立设备租赁合同,原告依约提供机械施工,经对账确认欠付租金 402430 元,两名自然人分别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担保。欠款到期后各被告拖延未付,原告诉至法院索要欠款与违约金。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三被告经合法传唤缺席庭审。原告代理人当庭提交租赁合同、欠条、还款协议、担保承诺书等全套书证,完成举证质证,主张欠款、担保及相应违约金。

案件结果

判令承租企业限期付清租金,一名担保人连带还款,另一名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法院酌情调低违约金至年利率 10%。裁判依据合同有效、担保签字属实,结合民法典保证相关条款作出判决。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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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启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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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君玺国际广场15楼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
先后就读于江苏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系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具有良好的正规的法学专业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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