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系设备租赁企业,委托两名律师代理起诉;被告含一家企业及两名自然人。双方订立设备租赁合同,原告依约提供机械施工,经对账确认欠付租金 402430 元,两名自然人分别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担保。欠款到期后各被告拖延未付,原告诉至法院索要欠款与违约金。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三被告经合法传唤缺席庭审。原告代理人当庭提交租赁合同、欠条、还款协议、担保承诺书等全套书证,完成举证质证,主张欠款、担保及相应违约金。
案件结果
判令承租企业限期付清租金,一名担保人连带还款,另一名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法院酌情调低违约金至年利率 10%。裁判依据合同有效、担保签字属实,结合民法典保证相关条款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