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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丧偶儿媳应对赡养及赠与纠纷,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婆婆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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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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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论证赡养协议效力不依赖公证,以两年微信记录证明儿媳实际履行义务;驳斥合同无效及行为能力不足主张,保住房产所有权。法院肯定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的传统美德,成功维护受赠人合法权益,明确家庭赠与的法律边界。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A(丧偶儿媳)与上诉人B(婆婆)及其已故配偶C(公公)于20XXX月签订《赡养协议》,约定A承担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包括陪护、承担不足费用等)。同日,协议经公证处公证。次月(20XXX月),CA签订《赠与合同》,将其名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A,并办理了过户手续。C20XXX月去世。

B主张:签订赡养协议时其存在意识不清、被误导;A隐瞒了自己再婚及患病的事实;A未尽赡养义务;《赠与合同》应属无效。B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赡养协议》;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判令A协助将房屋所有权变更回B名下。A委托律师应诉。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A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开展了以下工作:

全面梳理证据,证明赡养义务实际履行

律师整理了20XX年至20XX年期间ABC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数百条,显示:A频繁为老人购买药品、日常生活用品;负责将退休金转入固定账户;日常问候、量血压提醒、分享生活;老人去世后仍坚持问候,直至B明确拒绝。上述证据充分证明A始终尽心赡养,不存在违约或不履行义务的情形。

论证《赡养协议》不具备法定可撤销情形

针对B主张的“误导”“隐瞒再婚及患病”,律师指出:协议中从未约定以“A不再婚”或“不患病”为前提;A的再婚及离婚发生在20XX年(早于协议签订),其患病发生在20XXX月(晚于协议签订),且B对此知情。公证处撤销公证的原因是“亲属关系不符合公证范围”,而非协议内容虚假或存在欺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

论证《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提交了《个人无偿赠与(继承)不动产登记表》,该表赠与人处有B本人签字,声明“我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无偿赠与A”。结合微信聊天记录(20XXXXA通知B“明天咱们下午一点半出发哦”,B回复“好的”),证明B对赠与过户一事知情且同意。赠与合同由产权人C自愿签署,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C当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真实有效。

反驳B关于行为能力及格式条款的主张

B提交了20XXX月的病历(签订协议后一年半),无法证明签订协议时无行为能力。法院未采信。同时,律师指出《赠与合同》并非格式条款,不适用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代理二审,应对上诉理由

B上诉后,律师在二审中重申:赡养协议公证书被撤销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民事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B主张撤销及无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赡养协议、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变更房屋所有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B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B负担。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财产赠与及赡养义务引发的纠纷,涉及协议撤销、合同无效、物权变更等多个法律关系。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赡养协议虽可公证,但公证非协议生效要件

本案中,公证处虽以“亲属关系不符合公证范围”为由撤销了公证书,但法院认定《赡养协议》本身作为民事合同,只要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律师应提示当事人:公证并非协议生效的前提,未公证的书面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赠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非常严格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本案中B主张的“误导”“隐瞒”等均不属于上述情形,且无证据证明。律师代理类似案件时,应准确把握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避免混淆。

家庭成员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明履行事实的关键证据

本案中,AB长达两年的微信记录完整呈现了儿媳对公婆的日常照料、问候、买药、转账等行为,成为证明A已履行赡养义务的“铁证”。律师应建议当事人保留日常沟通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赠与不动产时,共有人签字是权利转移的必要程序

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虽只列C,但不动产登记表中的赠与人处有B签字,表明共有人同意。若缺少共有人同意,赠与可能无法完成过户或存在效力瑕疵。律师在办理类似过户时应确保全体共有人明示同意。

法院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与对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并重

B系八旬老人,但法院并未因此片面支持其诉请,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协议及赠与合法有效。同时,法院对A作为丧偶儿媳长期赡养公婆的行为予以肯定,认为其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这体现了司法裁判对事实的尊重和对美德的倡导。

应对“行为能力不足”抗辩需提供客观证据

当事人主张签订合同时行为能力欠缺,须提供当时有效的病历、鉴定意见等证据。本案中B提交一年半后的病历,法院不予采信。律师应提示当事人:若主张行为能力问题,需在签订合同前后及时留存医疗诊断或申请行为能力鉴定。

本案的胜诉,帮助被上诉人A保住了房产所有权,维护了其作为丧偶儿媳长期履行赡养义务后依法获得赠与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家庭赡养协议及财产赠与的法律效力边界。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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